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年鉴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省有关单位年鉴编辑部:
为进一步做好年鉴质量评价工作,全面提升年鉴质量,现对《广东省年鉴质量评价办法》进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年鉴质量评价办法》(2018年2月8日印发)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广东省年鉴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广东省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全省年鉴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鉴,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专业(部门、行业)年鉴、功能区年鉴和乡镇(街道)年鉴等各类年鉴。
第三条 广东省年鉴质量评价(以下简称年鉴质量评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广东省地方志办每两年组织一次年鉴质量评价,一般安排在6月份进行。
第五条 参加省质量评价的年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出版。
(一)参加质量评价的省、市级综合年鉴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含)完成公开出版发行。
(二)参加质量评价的县(市、区)级综合年鉴须在次年5月份前(含)完成公开出版发行。
(三)参加质量评价的专业(部门、行业)年鉴、功能区年鉴、乡镇(街道)年鉴须在次年5月份前(含)完成公开出版发行。
第六条 参加年鉴质量评价的人员为各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省有关单位年鉴编辑部熟悉年鉴编纂业务的骨干人员。
第七条 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年鉴质量评价采取交叉分组、关联回避等办法进行,每一地区(部门)人员不评价本地区(部门)的参评年鉴。
第八条 年鉴质量评价须坚持严把年鉴质量的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体例关、文字关,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九条 年鉴质量评价重点内容是:政治观点是否正确;框架设计是否科学;资料收录是否真实;内容记述是否准确;行文表述是否规范;编辑出版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
第十条 年鉴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分项评定分值。具体分项如下:
(一)框架是否覆盖全面、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各层次标题是否准确、规范、简洁。
(二)条目选题选材是否有效、准确、系统、新颖,信息含量是否较大,记述要素是否齐全。
(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四)是否突出反映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是否具有较高的资料价值和社会价值。
(五)框架、内容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是否突出。
(六)大事记、图片、表格、名录等表现形式是否配合得当、使用规范。
(七)是否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是否文风朴实、记述流畅。
(八)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术语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
(九)是否具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十)版面信息容量是否较大、留白较少,装帧设计是否美观大方。
为鼓励创新,适当设置加分项。各分项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详见评分表。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年鉴,取消评价资格,并责成作出整改:
(一)存在政治性问题。
(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三)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对外政策及对港澳台政策等。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地图。
(五)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
第十二条 年鉴质量评价分为市级年鉴、县(市、区)级年鉴、专业(部门、行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四个系列,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分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各等次评定数量原则上不超出该系列参评年鉴总数的30%、30%、40%;合格等级不限定数量。
第十三条 对在年鉴质量评价中,市、县两级综合年鉴全部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次年3月底前完成印刷发行,并获评优秀等级年鉴比例较高的地级以上市进行通报表扬,引领各市年鉴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 年鉴质量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扬通报,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年鉴质量评价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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