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质量记录中国式现代化广东实践,提升全省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全省年鉴事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2023年11月22日修订印发《广东省年鉴质量评价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及修改理由如下:
一、原办法第三条“由省地方志办举办的年鉴质量评价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进行”,修改为:第四条“广东省地方志办每两年组织一次年鉴质量评价,一般安排在6月份进行”。
理由:1.质量评价每年一次改为每两年一次,对标上级单位每两年举办一次年鉴质量评审;2.评价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份改为6月份,主要是考虑部分县(市、区)年鉴、乡镇(街道)、专业(部门、行业)年鉴出版印刷进度。
二、原办法第七条修改为第十条,增加“为鼓励创新,适当设置加分项”。
理由:鼓励年鉴编纂出版创新,鼓励年鉴更具地方、行业特色。
三、原办法第八条“年鉴质量评价分为省市级年鉴、县(市、区)级年鉴、专业(部门、行业)年鉴、镇(乡、街)村年鉴四个系列,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分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各等次评定数量分别不超出该系列年鉴总数的15%、15%、20%”,修改为:第十二条“年鉴质量评价分为市级年鉴、县(市、区)级年鉴、专业(部门、行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四个系列,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分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各等次评定数量原则上不超出该系列参评年鉴总数的30%、30%、40%;合格等级不限定数量”。
理由:1.四个系列年鉴中的省市级年鉴修改为市级年鉴,省级综合年鉴由全国地方志办公室组织评审;2.优秀年鉴评价增加年鉴合格等次不限定数量,评定一等、二等、三等各等次比例增加,为了更好鼓励各年鉴编纂单位争先创优,提高年鉴编纂质量。
四、增加第五条:参加省质量评价的年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出版。
(一)参加质量评价的省、市级综合年鉴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含)完成公开出版发行。
(二)参加质量评价的县(市、区)级综合年鉴须在次年5月份前(含)完成公开出版发行。
(三)参加质量评价的专业(部门、行业)年鉴、功能区年鉴、乡镇(街道)年鉴须在次年5月份前(含)完成公开出版发行。
理由:对各系列年鉴出版印刷时间的限定,促进提高年鉴出版时效。
五、增加第六条:参加年鉴质量评价的人员为各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省有关单位年鉴编辑部熟悉年鉴编纂业务的骨干人员。
理由:明确参评人员专业能力资格,把好年鉴评审质量关。
六、增加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年鉴,取消评价资格,并责成作出整改:
(一)存在政治性问题。
(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三)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对外政策及对港澳台政策等。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地图。
(五)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
理由:严把年鉴的政治关、保密关、规范性,确保不出意识形态问题。
七、增加第十三条:对在年鉴质量评价中,市、县两级综合年鉴全部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次年3月底前完成印刷发行,并获评优秀等级年鉴比例较高的地级以上市进行通报表扬,引领各市年鉴均衡发展。
理由:表彰获得年鉴优秀等次数量多,出版时效高的市、县,促进全省年鉴均衡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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