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统计条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简称原《条例》)同时废止。
原《条例》共28条,此次修订用做好“加减改”法的方式,对原《条例》作了较大修改,从实施性和补充性的角度出发完善统计法规制度,新增21条,包括统计购买服务、加强新兴产业统计等内容;删除20条,包括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统计单位登记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修改8条,包括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共29条。
《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