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方志文化场馆建设,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方志文化场馆是指除各级方志馆以外的场馆,包括但不限于方志(史志)驿站、村情(史)馆、地情体验点、方志长廊、方志文化广场、方志文化室等。
第三条方志文化场馆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一)志鉴史等地情文献查阅及咨询服务;
(二)地情展览展示、志鉴史成果展示;
(三)其他方志文化活动。
第四条 方志文化场馆建设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方志文化场馆建设,并对符合条件的场馆予以授牌。
定期汇总、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方志文化场馆目录。
第六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资源共享的方式支持方志文化场馆建设。
方志文化场馆建设应当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方志文化场馆建设应当结合本地文化资源,利用村(居)民活动中心、宗祠、名人故居等设施因地制宜地开展。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文化禀赋相对集中的区域组合建设方志文化场馆,形成立体化、复合型的方志文化场馆体系。
方志文化场馆可根据实际设立地情文献阅览区、地情展览展示区、方志文化服务区等功能区域。
可设计统一风格的视觉识别系统,提升方志品牌形象。
第八条 方志文化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对外服务体制机制,免费向公众提供方志文化服务。
第九条 方志文化场馆应当具备与其功能、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服务。
方志文化场馆应当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多渠道培养地情专业人才。
第十条 根据年度开办情况,开展年度优秀方志文化场馆推荐活动。
全省性年度优秀方志文化场馆,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推荐,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评定。
各地可根据方志文化场馆数量、规模以及开办情况实际开展年度方志文化优秀场馆推荐活动。
第十一条 方志文化场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方志文化场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检查,对于不符合方志文化场馆建设条件的,应当摘除其匾牌。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