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情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省直及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省情专家库的管理服务,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广东省省情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情专家(以下简称省情专家)是指广东省省情专家库入库专家。
第三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设立广东省省情专家库,遴选专家入库,每次聘期5年。
第四条 省情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政治素质高,地情研究和史志专业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志于从事且能够胜任地方志工作任务;
(二)在挖掘岭南历史文化资源和地情资源,服务党委政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方面有全省性较大影响的成果;
(三)对志鉴史编纂、开发利用以及地方志数字化、方志馆建设等有深入研究,且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正高职称(或相当于正高职称)或者较高的省情研究水平、学术成就,且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代表性。
第五条省情专家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地方志办根据业务需要向社会公布省情专家增补信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可根据增补信息向省地方志办推荐或自荐。
申报人填写《广东省省情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后),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二)省地方志办组织对省情专家候选人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省地方志办向社会公布省情专家名单。
(四)省地方志办颁发证书。
第六条省情专家受省地方志办委托或邀请参与下列工作:
(一)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二)志鉴史和其他相关地方志文献的编纂以及地方志数字化、方志馆建设;
(三)地情调查和资源开发利用课题的研究、咨询、评审、推介;
(四)地方志业务培训、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宣传教育;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划等开展的其他地方志工作。
第七条 省情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地方志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报酬;
(二)获得赠阅省地方志办组织编辑的有关公开出版物、内部连续性出版物以及工作信息、资料;
(三)可利用地方志工作平台开展地方志或地情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可利用地方志平台进行转化、推介;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地方志课题。
第八条省地方志办建立“专家+地方志业务干部”项目专家参与机制,适时围绕地方志或地情课题召集专家开展研讨活动,择优设立方志专家工作室。
以省情专家为引领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志工作。在地方志各项活动中及时发现专家、培养专家、重用专家,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进入广东省省情专家库。
第九条 聘任期间,省情专家应积极参与省地方志办委托的各项活动。每年年底前向省地方志办提交本年度承担专家库相关工作情况及工作建议或其他地情研究、推介文章。
第十条 省情专家聘任期满后,省地方志办综合专家履职情况,对适合续聘者,经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办理有关手续;若不续聘,则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聘任期间因为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专家本人书面提出辞去省情专家的申请,经省地方志办批准,可退出广东省省情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地方志办将终止其任期,取消其省情专家资格: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省地方志办委托或邀请不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省情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广东省省情专家库专家推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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