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工作,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编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编修经费(以下简称编修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志书编修,综合年鉴编纂,地方史编研,地方志资料年报,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地方志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地情调研等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编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方志办)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编修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县的经费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二)负责部门项目管理,申报编修经费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
(三)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编修经费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四)负责编修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编修经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项目实施;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组织项目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承担省级下达编修经费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等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地方志办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二)负责县级项目管理和实施,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负责资金使用,严格执行编修经费预算,做好资金日常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补助范围:
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
第八条 经费用在以下方面:
(一)地方志书编纂;
(二)综合年鉴编纂;
(三)地方志资料年报收集;
(四)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五)地方志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六)地方史编研;
(七)地情调研;
(八)其他地方志工作。
编修经费统筹用于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重点工作,用途范围根据地方志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综合考虑补助对象的客观需求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动态调整。调整的用途范围在预算编制中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支出内容:
(一)编修经费用于地方志书编修等工作所必须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出版费、印刷费、稿费、资料费、评审费、会议费、委托业务费、培训费、信息化、数字化等业务性开支;
(二)编修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差旅费、住宿费、餐费、公务接待、设备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维护费等)、因公出国(境)费用等支出;
(三)省级组织开展检查、第三方评估等费用。
第十条 资金主要通过因素法、集体研究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资金性质功能、绩效目标、任务清单、补助对象工作考核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地区财力等科学选取分配因素,合理设置各因素的权重,确定分配标准,客观分配。分配资金额度与任务清单确定的各地、各用款单位任务量相匹配。分配方案由省地方志办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编修经费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预算绩效目标与年度预算同步布置、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公开。此项资金整体作为一级项目由省地方志办设置绩效目标,再按资金分配的区域或项目单位细化设置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省地方志办组织和指导市县申报区域二级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要求组织申报区域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县级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情况,作为编修经费的分配因素之一,原则上择优筛选。未申报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三条 每年下半年,根据省财政部门通知,省地方志办提出下一年度编修经费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经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经审定后的经费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制订资金明细分配方案、二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部门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编修经费预算,省地方志办将资金分配结果在省地方志办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编修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剩余资金统筹用于指导性任务,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地方志办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分用途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编修经费使用的管理。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如项目在执行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地方志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地方志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年度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年度安排资金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年末结转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地方志办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管理。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地方志工作。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按规定编列编修经费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应向上级地方志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地方志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地方志办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县级用款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编修经费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修经费预算安排、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编修经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时开展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地方志办要加强对编修经费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加强对编修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编修经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经费补助资格。
(二)对编修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地方志办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省地方志办门户网站公开经费管理办法、资金申报指南、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