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广东省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全省年鉴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年鉴质量评价(以下简称年鉴质量评价)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存真求实、科学客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由省地方志办举办的年鉴质量评价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进行。
第四条 参加质量评价的年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出版。范围包括: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部门、行业)年鉴、镇(乡、街)村年鉴。
第五条 年鉴质量评价采取交叉分组、关联回避办法进行。
第六条 年鉴质量评价重点以年鉴政治观点是否正确,框架设计是否科学,资料收录是否真实,内容记述是否准确,行文表述是否规范,编辑出版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年鉴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分项评定分值。具体分项如下:
(一)框架是否覆盖全面、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各层次标题是否简洁、准确、规范。
(二)条目选题选材是否有效、新颖、准确、系统,信息含量是否较大,记述要素是否齐全。
(三)资料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反映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四)是否突出反映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五)框架、内容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是否突出。
(六)大事记、图片、表格、名录等表现形式是否配合得当、使用规范。
(七)是否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朴实,记述流畅。
(八)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术语使用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
(九)是否具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十)版面信息容量是否较大、留白较少,装帧设计是否美观大方。
各分项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年鉴质量评价分为省市级年鉴、县(市、区)级年鉴、专业(部门、行业)年鉴、镇(乡、街)村年鉴四个系列,各系列分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各等次评定数量分别不超出该系列年鉴总数的15%、15%、20%。
第九条 年鉴质量评价结果必须进行公示,最终结果作为全省年鉴通报表扬和向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广东省参评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年鉴类)的依据。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年鉴质量评价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图解】《广东省年鉴质量评价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