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务
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地
方志办公室政务会议开放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务会议开放制度(试行)》业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办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办在依法履行地方志工作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
第五条 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办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人事秘书处工作的办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其在广东省情网的工作分工),副组长为人事秘书处处长,成员为各处处长。
本办各处共同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将人员名单(A、B角)交人事秘书处备案。人事秘书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综合管理,方志资源开发处负责发布信息和网络技术支持,其他各处根据业务职能分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人事秘书处的具体职能是:
(一)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督促检查及具体考核各处政务公开工作;
(三)统一登记、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办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进行统一审核、统一样式、统一编号、送达和归档;
(四)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时效等情况,并在广东省情网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六)做好舆情研判与应对,确保邮政、快递等传统申请渠道畅通;
(七)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方志资源开发处的具体职能是:
(一)按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做好广东省情网、方志广东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根据人事秘书处要求制定或调整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栏目;
(二)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设置和管理广东省情网在线互动平台,搜集政务咨询留言信息,及时提交人事秘书处办理;
(三)做好网络技术支持和维护。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现涉及本办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本办印发的各类文件,承办处应在发文审批表上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和发布平台(“广东省情网”、“方志广东微信”),其中公开属性还应在文件上注明。拟不公开的文件,经办处应在发文审批表上书面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发文审批表和文件上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予以退文。
承办处完成公文报批程序并修改后,应将正式印发文件的电子版(word版和盖印PDF版本)提交人事秘书处档案室存档。由人事秘书处建立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并按要求提交方志资源开发处。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本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负责(牵头)制作该信息的处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处负责公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信息的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处处长为该处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处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人事秘书处负责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结合本办发文审批一并进行。
本办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办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各处在履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办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自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自查情况要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办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地方志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地方志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五)部门预、决算信息以及部门“三公”经费、审计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告等;
(六)本办召开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会议、新闻发布会等政务会议;
(七)政策解读信息、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事信息;
(八)省人大建议办理、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九)地方志业务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公示、招投标、有关业务数据统计等信息;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和会议开放,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主动公开事宜,并按照上级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各处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处主要负责人核签后,报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负责人要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采访、出席新闻发布会等带头解读政策。本办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信息由文件承办处负责,解读内容包括对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的描述,形式要图文并茂,有图解、音频或视频等。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情网、方志广东微信等平台发布,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的政务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会议公开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务会议开放制度(试行)》组织实施。
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要与政策解读信息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并进行关联阅读。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或当面申请等形式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办受理该申请的经办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办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五条 人事秘书处是本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政策把关和答复告知书拟定。
第二十六条 人事秘书处收到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信息不完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七条 符合受理要求,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处办理。承办处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内容,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完成审批后交人事秘书处,由人事秘书处在本办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本办牵头(负责)制作政府信息的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处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如对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公开。
需延期答复的,承办处拟定延期答复告知书,经人事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办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人事秘书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九条 承办处或人事秘书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由承办处报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判,必要时报办党组集体研究。
第三十条 承办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五条 如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办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办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办更正。经审核属实的,本办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办职能范围的,本办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部门提出。
第三十八条 本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办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办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本办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办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办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办年度预算。
第四十二条 各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人事秘书处汇总形成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每年2月,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上一年各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的依据。考核由人事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四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秘书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广东年鉴社、广东省方志馆政务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其他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与本办法表述不同之处,以本办法表述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办人事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图解】《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政务会议开放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办相关会议公开,增强会议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召开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会议或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政务会议),逐步向社会开放,邀请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公众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和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召开政务会议,同时或者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邀请公众列席会议;
(二)通过广东省情网接受公众的意见或建议;
(三)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条 拟向社会开放的政务会议,应于会前3日通过广东省情网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开放方式、公众参与方式、联系方式等。公众根据预告的方式参与,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监督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众可通过广东省情网发布的会议开放预告,提出列席会议申请。申请列席会议的公众,应当根据事先预告的参与方式,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向本办报名,并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列席会议发言的公众,从报名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本办及时电话通知。
第六条 提出列席会议申请的公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有固定居所的公民或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三)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应当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否则,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劝令其退出会场。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具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对相关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现场申请发言,也可于会后3日内书面提交本办。列席人员发言须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十条 政务会议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或者涉及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应通过广东省情网公布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等内容。对公布的会议事项,公众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于会后3日内向本办书面提交或登录广东省情网留言。
第十一条 公众对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在广东省情网公布。
第十二条 公众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政务会议开放工作需要,广东省情网应开设必要的栏目,为公众参与政务会议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实行开放的政务会议,由人事秘书处组织实施,会议议题承办部门给予协助。新闻通稿按本办发文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结合《广东省地方志新闻宣传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广东年鉴社、广东省方志馆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重要政务会议开放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办人事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