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南海区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联合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村史馆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对村史馆的建设、陈展、运营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细的指导意见。
在去年完成的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工作取得的成果基础上,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撰写相关资政报告,得到区主要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联合相关部门,强化利用普查成果,推动乡村文化振兴。该《指引》的制定,既是对区委、区政府批示意见的落实,也是地方志工作服务乡村、服务群众的成果体现。
村史馆是收藏保护、开发利用村落历史人文资源,宣传展示村情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据了解,目前全区共建成36间村史馆,还有不少村庄建设村史馆的意愿较强,但在如何建设方面面临困境和疑惑。
为规范村史馆的建设和运营,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联合区委宣传部等部门深入调研各镇街多间村史馆,详细了解村史馆的建设过程、展陈情况和运营现状;同时到珠海市参观学习村史馆建设的先进经验。在总结村史馆建设长处和不足的基础上,参考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指引》,为各镇街村史馆的建设提供了参考规范。
区档案馆(区地方志办)调研狮山镇璜溪村史馆
佛山市南海区村史馆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乡村思想道德和公共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乡土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涵养文明乡风的作用,深化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成果和其他档案史志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我区村史馆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村史馆是收藏保护、开发利用村落历史人文资源,宣传展示村情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传承乡土文化和民俗风情、推动乡村文化大繁荣的重要平台,是促进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村史馆的主要功能有:
(一)记录村史,承载乡愁,培养群众对家乡的自豪感,凝聚群众力量,推动乡村建设,提高乡村知名度,打造乡村品牌;
(二)突出党建引领,打造基层思想舆论宣传阵地,增强群众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
(三)深入挖掘地情文化资源,收藏、展示、传承乡村历史文化,推进移风易俗,资政育人;
(四)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条 各镇(街道)应鼓励传统民俗、建筑保存较好或经济较发达的村(社区)通过多元化的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村史馆并给予指导。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建设村史馆。
第五条 村(社区)在建设和运营村史馆时,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小组,制订计划,明确分工,形成“政府指导、村居实施、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机制。
第二章 陈列布展
第六条 村史馆除新建外,还可充分利用现存传统建筑或选择已有的文化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
第七条 村史馆建设如选址在文物保护单位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需遵循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危及文物安全,不得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涉及到文物本体修缮保养要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 村史馆场馆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要求;应设在村落较重要且交通便利的位置。尽量配备符合展出要求的灯光、网络等设施。
第九条 村史馆要真实记录反映村落的历史发展脉络,地情地域特色,历史名人事迹,历代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产品,改革发展历程、成就与愿景等。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村情简介:含村落建置(村落和村名由来)、村落所属区划、村落自然环境和气候特征、村落主要姓氏和源流、人口状况、民族、世居民系、方言、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等;
(二)地情特色:含特色产业(村落生产经营模式、村民主要收入来源、特色农产品和工艺品等)、村落文化(特色民俗活动和技艺、村规民约和族规家训、家谱族谱、重要文献、村民文艺作品、宗族活动和民间信仰、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建筑和重要文物(传统和代表性民居、现存宗祠和私塾、重要碑刻、楹联、匾额、不可移动文物、古驿道现存遗址、革命遗址遗迹等);
(三)乡贤名士:含村落历代科举名人、革命先驱、各行各业先进代表和旅外乡亲等人物及其亲友的事迹、旧报刊相关报道、生活照片、名言、作品字帖、抄本等;
(四)发展历程:含村落在各重点发展阶段中的变化过程,如改革开放前后工农业生产、文化生活、村容村貌、村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突出党史发展历程或党建引领下村落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变化情况;
(五)荣誉展示:含村落及村民获得的各级各项重要荣誉;
(六)大事记:含村落历年重要工作活动和重大事件、上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所产生的重大反响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机构和组织变动情况、重要外事活动等。
第十条 村史馆展陈形式以图文资料、实物展陈、视频影像为主,可采取实物、拓印、模型等方式展现,有条件的村落可综合运用声、光、电还原场景等现代展示技术手段。
(一)图文资料:村史馆陈列的资料应以图文为主,以专题形式呈现;照片应突出新旧对比,充分展示农村面貌大改变、生产大发展、生活大提升的显著成就。
(二)实物展陈:村史馆可陈列不同年代、时期的劳动工具、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家居陈设、食品衣物、工农产品、村贤手稿字画、证件证书、杂志报刊、家谱族谱、楹联匾额、留洋物品、本村集体及优秀村民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证书和奖牌奖状等实物、模型、拓本和复印件,表彰规格较高的奖项要摆在突出位置。所有展陈物品都应配以简单的文字说明或情景介绍,真实记录村落的发展轨迹和历史变迁,充分展示本村在各个领域发展中的突出成绩。
(三)视频影像:有条件的村可通过多媒体影像设备或信息技术,播出反映村容村貌及经济发展状况的专题片或介绍村史馆建设过程。可设计动画实景介绍或借助新媒体技术播放村情微视频,也可增设村情知识小游戏,寓教于乐,使展览更具互动性、趣味性和观赏性,增强吸引力。
第十一条 陈列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突出党建引领,打造基层思想舆论宣传阵地,增强群众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
村史馆图文、视频影像等展陈资料来源可包括各级地方史志、年鉴记载资料,区、镇(街道)、村(社区)档案,家书家(族)谱、名人传记,相关历史人文普查成果,新闻报道和口述资料等。应当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村民、海外华侨提供史料线索。
村落应开展多种形式搜集整理照片资料,注重日常搜集和专题整理,必要时采取有偿征集。对于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外事活动等照片资料,尤其是年代久远照片,可采取翻拍和扫描等技术复制。
展陈实物可建立征集制度,鼓励村民积极自愿捐赠实物,或采取适当补助、有偿展示等方式从村民手中征集实物,同步完善捐赠征集程序,建立征集台账,签订实物征集、捐赠确认书。
第十二条 村史馆陈展内容应当提前在村内公示,征集意见,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对内容没有异议后才能正式布展。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村史馆所在的村(社区)应建立村史馆日常维护、宣传教育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活”用村史馆。加强党建引领,有效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发挥熟悉地情的老同志和青年志愿者团队力量,可选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加强日常维护;注重培养村史馆讲解员。
第十四条 村史馆建成后,要统一挂“XX村史馆”“XX新时代文明实践点”牌子,应尽量做到每天开放(含节假日),并有专职或兼职的人员值班。
第十五条 村史馆建成后,应紧扣时代脉搏和区域发展实际对展陈内容和解说词进行完善、调整和更新。有条件的村(社区)要积极以村史馆为文化传播阵地,结合当地重要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各类宣传教育、信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