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古代雷州半岛区域方面的水利情况,目前已有一部分学者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绩。①但令人遗憾的是几乎没有一篇论文涉及水权方面的问题。而水权正是反映古代乡村社会的一大历史现象,已在华北、西北方面的研究得到反映,尤其是山西区域。②目前笔者根据在雷州高雷扶柳村田野调研中得到的一块水利碑刻,浅析一下古代雷州地区的水权问题,抛砖引玉。③
一、引子
2012年,笔者到雷州进行田野调研,在高雷镇扶柳村的荒野上偶见到一石碑,石碑最上面刻有:“钦加同知四品衔补直隶州郎补粮捕府署理海康县正堂柳篇给谕测碑遵守事条”。考虑到扶柳村的历史,笔者将该石碑里面的文字全录下来,后发现此为一则有关水权的判词。因有关雷州半岛的水权纠纷、诉讼方面的文献、研究不多,在此抄录如下:
“据扶柳村柯、宋姓与林大群村朱、吴、冯三姓控争柯四苟塘严家滩水利一案,迭径各前县勘讯核断,旋结旋翻绵讼十余年属,屡酿祸端,斃命耗财不知凡几,复因上年林大群村凿毁扶柳村水道天生地段之石,夺去水利,各图斗,经万前县饬警弹压在案,本县抵任接准移交。稽查雷志,此水系宋治平四年乡人柯四苟公修浚四苟塘潴水荫扶柳等处田。明洪武二十八年知府秦时中重筑,至万历四十一年,居民争讼,县丞项世聪亲勘以难修复。去二里许有严家滩,广十亩注下,可潴水待灌,乃捐俸买田开埔以均给八岸,但此岸堤自明洪武时已毁,无迹可征据,难断结。本县乃照会研究两围保商会各绅,诣勘登高望视,据该两村树帜分界两洋,阅校扶柳南田下尾墩上三洋居十之七八,林大群之洋仅居十之二三。大骆洋现外有调塘鑚仔、后禄、三坑之水灌溉,扶柳惟一严家滩水灌溉,不得有余争,不足者也兹会各绅,既经诣勘明确亦以水利,为国课所关,不忍此盈彼绌。断令两造水道仍照旧址,原流均沾,各管各沟。尔扶柳被大群毁凿之处,照原修复。两村息讼,以免滋事。两造均各悦服,遵断具结完结。除将讯断情形绘图样呈府宪立案,以杜翻控外,合行给谕,为此谕,仰兹两村人等节便勒碑遵守,以垂久远,而后患……宣统元年五月”。
据《湛江市地名志》,“‘扶柳’,原名‘坡柳村’。在海康县雷城南14公里处。属雷高镇。人口2684。古以村南坡地多柳树得名。后改称扶柳村。聚落呈长方形块状。西靠花桥河。”“‘大群’,在海康县雷城镇东南13公里处。属雷高镇。原名“林大群”,分上、下村。后来简写成“大群”。古越语地名,意为上地村。现多姓聚居。人口1871。聚落呈块状。”④无疑,这是一块有关水权方面的碑刻,多多少少反映了古代雷州地区有关水权的一些史实。现笔者就以此判决书为引子,浅析雷州水权相关问题。
二、水利产权的问题
判决书中提到苟四塘由扶柳村柯姓先人柯四苟修筑:“此水系宋治平四年乡人柯四苟公修浚四苟塘潴水荫扶柳等处田。”但政府并没有以此作为水利的占有权的依据:“明洪武二十八年知府秦时中重筑,至万历四十一年,居民争讼,县丞项世聪亲勘以难修复。”多少可以看到古代雷州地区的水资源并没有采用“谁开发,谁占有,谁使用”的原则。对于柯四苟塘的该问题诸朝地方志都有所记载。如古代雷州地区最早的方志万历《雷州府志》卷三“地理志一”“陂塘”条有载:“在县东南三十里第一都扶柳南坡。宋治平四年,乡人柯四苟开筑。周广六亩,积水荫扶柳等处田二十四顷。洪武二十八年,知府秦时中,委老人重筑。岁久,泉流渐淤,众垦为田。而万历四十一年,居民争泉致讼,县丞项世聪亲勘,柯四苟塘已难修复。去二里许,有严家滩,广将十亩,洼下可潴水待灌,乃捐俸买田开塘,以均给八岸,而移其税于缺额,众皆悦服。郡守闻之,深嘉其能。”康熙《海康县志》卷一“地里志”“渠、陂、堰闸、塘”条亦载有:“柯四苟塘:在县东南三十里第一都扶柳南陂。宋治平四年乡人柯四苟开筑,周广六亩积水等处。明洪武二十八年知府秦时中重筑。万历四十一年居民争讼,县丞项世聪亲柯四苟塘,以难修复。去二里许有严家滩十亩,注下可潴水待灌。乃捐俸买田开塘,以八岸而移具于缺额,众者悦服,郡守深其能。”康熙时期方志所载估计是循例相抄,没有进一步的信息。在这些循例照抄的旧志中,还是多少反映出一些问题的,就是地区水利、水资源往往由官府主持开发:“明洪武二十八年知府秦时中重筑”、县丞项世聪“捐俸买田开塘,以均给八岸,而移其税于缺额,众皆悦服。郡守闻之,深嘉其能。”有关古代雷州水利开发者的问题,根据方志所载主要是官府,如《古今图书集成》第1367卷“雷州部”统计,南宋时雷州地区共修水利31项,其中官修达23项,占整个水利总数的74%。除了官府外,也有宗族群体及个人。⑤但不知何故,都没有涉及水资源的产权问题,水权问题全由之前界定或者由官府判决。估计这就是赵世瑜所言的公有和私有水权的界定不清,“水资源的公有性质与使用权的私有化之间就出现了矛盾”,水纠纷纷纷而起。⑥“水资源的公共物品特性以及由之而来的产权界定困难。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不存在资源短缺的问题,水利纠纷依然会层出不穷。”
故我们见到一些古雷州地区有关水权的纠纷、争吵的文献记录。如道光《遂溪县志》卷二“水利”载,雷州的特侣塘第十一闸,由于水闸的开启时间不定,塘上塘下村民因用水不均纷争不已。清雍正十年(1732年),雷州知府叶思华为审理特侣塘的水利纷争,亲自到场勘察,并提出解决方案。⑦“道光三年(1823年)农历七月,天降暴雨,特侣塘上游因被水浸而掘堤泄水,遭到下游反对,结果酿成械斗,打死3人,伤30多人。上下游从此结下冤仇,多次发生武力冲突,到民国37年(1948年)共打死76人。”⑧雷州地区民间曾有一个故事流传,一条流入南渡河的小溪。溪东边是溪东村,溪西边是溪西村。清同治年间,两村因抢水抗旱发生纠纷,引起相互械斗,死了几个人。从此,两村势不两立,各定族规:有男不娶溪西女,有女不嫁溪东村。谁若违犯族规,“女宠猪笼沉江,男生小孩不入冬节”(入冬节,即认祖归宗)。从此,两村数代青年不通婚已成习惯。⑨
事实上,根据扶柳村的碑刻,“既经诣勘明确亦以水利,为国课所关,不忍此盈彼绌”。为何出现有关水资源产权不清的情况,是否因水利工程与农业税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古代官府看来,水利是“国课所关”之工程,若过于产权方面的明晰,自然会影响到国家税收。这也就不难理解水利工程为何在部分官员心目中的地位了。“守令为亲民之官,水旱皆切身疴痛。百里内外,河渠堤防,可日涉而知。岁当农隙,守令巡行郊野,询疾苦,省勤惰,相原隰,问通塞,稽斗闸。何利当兴,何害当革,何处成熟,何处抛荒。有关国计民生,须一一留心筹算。……”10
那么水利争端,除了官府方面可以调解外,是否还存在其他途径?是否还有其他方面因为水资源、水权而引起的争端、械斗呢?
三、民间有关水的神灵及雷州旱灾之反思
历史人类学学者张小军在多视角、详细考察山西历史上水权概况之后,认为“水权不是单纯的经济资本现象,国家、认知、信仰、仪式、伦理观念以及相应的庙宇祭祀,都在真实地影响和决定着水权的系统和秩序”。“源神庙等水庙”是在山西灌溉体系中应运而生,“在水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众往往在国家权威并没有介入的基础上通过“庙宇进行日常的水利管理”,从而避免过多纠纷。山西地区“围绕水利庙宇,形成了一套水管理的祭祀和水权见证的权威体系”。也就是说,为了解决相关水权的纠纷,山西地区部分乡村也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文化权威机制。11张氏这种观点与美国学者杜赞奇的观点相类似,杜氏称之为文化权力的内卷化,12也就是在基层社会日常纠纷中,文化的功能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历史上部分地区的水权纠纷的解决事实上可以存在着民间和官府两条途径。那么,在古代雷州地区,除了官府的调解之外,水资源纠纷是否存在着类似古代山西那样通过神庙来解决纠纷的机制?在整个雷州地区的田野调研中,笔者发觉有关水神方面的民间神灵比较少,不知何故。雷州地区比较常见的民间信的神主要有雷祖、雷首、康皇(王、公)白马神等。雷祖主要作为祖先神,并非与雨水相关联的自然神13。雷首大致相似。康王信仰,有多种来源之说,包括周康王、楚康王、宋将康保裔、宋康王(宋高宗赵构)、康舍人等等,总之是互相混淆、莫衷一是、各说遍存、歧义多见。据笔者调研,雷州康王信仰应来源于康保裔,一个北宋时期的将领。逢年过节,邑中之人往往前往拜祭康王。而灵岗庙供祭的白马神,指的也是一个人物。据《雷郡白马庙记》记载:“白马神姓董,讳晋,东晋时人,性孝友,世居江西分宁。分宁者即今之武宁县。城南门尚有铁炉巷,相传为神生前铸剑处。后师许旌阳学道,斩蛟立功,遂为旌阳部将,宋时封为白马忠懿王……雷郡三面环海,海滨多怪,昔时或为蛟螭所窟穴,神于此必有大功德于民。故至今享祀不忒,而顶礼膜拜,相属于道也。”14从记载看,董晋因为在开发雷州地区的过程中作出过卓著的贡献,所谓“有大功德于民”,因而为世人景仰、敬慕,从而把他推举至神位,赋予一定的神性。笔者在扶柳村见到的神庙为灵岗庙与土地庙。灵岗庙位于村庄的中央位置,民众日常相聚于庙宇周围聊天消遣。因而不难推断,古代雷州地区水神出现的少,村落间似乎缺乏了“建立一种共同的神权认可”的集体象征认知。也正是由于这种文化认知,缺乏水神灵的缓冲功能,往往一旦产生水资源的纠纷,民众自然会赋之武力。
在这里笔者也略为反思古代雷州旱灾是否严重的问题,是否历史上著名的“十年九旱、地瘦人穷”之地。事实上笔者在相关史料中发觉,旱灾并非是古代雷州主要灾情。明万历前有关雷州地区的旱灾方面方志记录不多,雷州半岛的吴川、石城(现廉江)间或有之:“明正德七年,石城,大旱,无禾,灾民采食薯莨。明正德十二年,吴川,夏,不雨。”“明嘉靖二十五年,吴川咸潮泛涌,潮田伤稼,高乡旱。明嘉靖二十六年,石城,春三,大旱;明嘉靖二十七年,吴川,夏四,不雨。”由此多少证实到明之前,雷州半岛的生态环境不错,至少在田地的用水方面是不伤脑筋的。正因为如此,唐宋时期才有不少外地民众移民至此。如北宋绍圣四年(1097年)被贬雷州的苏辙就记曰:“予居海康……其耕者多闽人也。”(见《和子瞻<次韵陶渊明劝农诗>小引》)明万历后,有关旱灾方面的记载就略多些。如“明万历二十二年,吴川,旱潦不时,五谷不登,岁大饥”。“明二十三年吴川,夏六,大旱,无禾,通省皆旱,高雷为甚。梅菉大旱;石城大旱,无禾;遂溪旱,无禾;徐闻大旱,无禾稼。而明万历二十四年,雷州地区旱情似乎加剧。是年,遂溪大旱,赤地千里,饥民死者万计。徐闻大旱,赤地千里,斗米价银二钱五分,民多茹树皮延活,饥死者万计。”“清宣统三年,雷州半岛,早稻旱,牛瘠,农窘极。”“清光绪二十八年,徐闻大旱,田尽涸,称熟不得一二,虽富户亦嗟廛空。前后小旱不书。”“光绪十八年,海康,篱竹生实,谷价腾贵。”15而有关海潮、台风方面的记载就不少。看来有关古代雷州地区的干旱问题是值得反思的一个问题。
虽然缺乏文化权力的内卷化调节,但民间的乡绅在古代雷州水资源纷争中仍起作用。如在扶柳村中发现这块碑刻中记载着:“此岸堤自明洪武时已毁,无迹可征据,难断结。本县乃照会研究两围保商会各绅,诣勘登高望视,据该两村树帜分界两洋,阅校扶柳南田下尾墩上三洋居十之七八,林大群之洋仅居十之二三。大骆洋现外有调塘鑚仔、后禄、三坑之水灌溉,扶柳惟一严家滩水灌溉,不得有余争,不足者也兹会各绅。”这估计就如华北地区所出现的“民间水管理组织即水权管理者的‘乡绅化’和‘官员化’”状况。16
四、水资源管理问题
除官府、神灵之外,有关古代雷州的水资源管理方面情况又如何呢?
“海潮,田之螟螣也;湖塘,田之膏雨也。去其螟螣,施其膏雨……堤岸主之统管,河渠主之塘长。堤岸稍有损坏,为统管者能拘食利户以修筑之;河渠稍有湮塞,为塘长者能率用水户以开浚之。兴利除害,虽千载如一日也!设为统管者徇私废公,而堤之损者不筑;为塘长者侥幸更替,而渠之塞者不浚,积而至于历年之久,郡县行移,劳民动众,皆统管、塘长不能任责之故也。……今堤岸统管、特侣塘长,并合仍旧。惟西湖一渠,自闸下至东桥,湮塞七十余年,旧迹不存,近方开浚,专委进士、学正王应容充塘长,三年一替。其下,次亦委南门外士友或上户,近便朝夕究心,以为永久计。”17这篇记录于明方志的宋代薛直夫《渠堤记》,大致可以反映出古代雷州水利工程的概况,就是统管管理堤岸,塘长管理河渠。塘长往往是三年一替换。他们主要职责是修筑、疏浚堤岸、河渠。主要是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类型,大致为“堤岸三年一小修,五年一大修”。河渠陂塘则是“随时疏通,以期久远相安”。18分工为“统管者能拘食利户以修筑之”,“塘长者能率用水户以开浚之”。只不过,由于他们疏于职守,往往“岁久溃堕”,“失灌溉之利”。
除了有相关管理人员外,古代雷州部分地区有关水利设施方面还存在相关的条规,进行水资源的管理。如明洪武初年官府就以千字文、二十八宿和天干地支的有关内容将海堤划段分号,使管理更严密,职责更明确。同时还规定,这些责任人掌握水闸钥匙,适时启闭,其他人不得擅自启用。19特侣塘作为古代雷州非常重要的水利工程,历代官府都是比较重视的。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雷州同知张应麟为了减少民间用水纷争,对特侣塘进行立碑管理,规定了其具体的启闭方法和蓄水准则,并在水闸上设有大锁,锁匙由官府掌管。20而据民国《海康县续志》卷三记载,雷州的象骨闸是白院各村的重要水利设施,清嘉庆时规定:象骨闸以后若有崩坏,将各受益村分为三股,受益田亩也应按上中下三等捐资,“三股者,东井村一股,英山村一股,下路、草龙、东山村共一股,他乡如有田亩在白院洋界内,要此沟水应济,亦照例捐资帮助完竣,但数目等款惟是三股村内人得执管,他乡不得旁参。”
五、结语
中国古代是一个农耕的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是巨大的。而由于气候变迁,环境的改变,加上人口的增加,水资源越来越紧缺,水权逐渐成为突出的问题。探问水利问题才有可能为研究基层社会史提供一个丰满的视野。在水利史资料中,碑刻是最丰富,也是最有价值的原始资料。古代雷州地区,由于远离中原地区,文化并非发达,遗留的文字文献资料不多,这对于我们了解古代雷州地区社会的状况是一大缺陷。事实上,我们可以通过找寻民间乡村社会遗留下来的碑刻资料,利用这些碑刻资料,探求当时的社会环境,以此深入理解以农业为基础的雷州半岛传统乡村社会。
注释:
①如曹巧:《古代雷州地区农田水利的特点及思考》,《广东史志》2001年第1期;曹巧:《略论古代雷州地区农田水利的管理制度》,《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年第1期;黎宏韬:《明代雷州地区的水利建设》,《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等。
②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与象征》,《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钞晓鸿:《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行龙:《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0年第6期;行龙:《多村庄祭典中的国家与社会——晋水流域36村水利祭祀系统个案研究》,《史林》2005年第4期;韩茂莉:《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张俊峰:《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水权的表达与实践——山西“滦池”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田东奎:《论中国古代水权纠纷的民事审理》,《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等。
③目前笔者只见到一篇涉及雷州水权的问题论文:乔素玲:《从地方志看明清广东的水权纷争及其解决》,《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9期。
④广东省湛江市地名志编纂委员会编:《湛江市地名志》,广东省地图出版社1989年,第112、113页。
⑤见曹巧:《古代雷州地区农田水利的特点及思考》,《广东史志》2001年第1期,第20—22页。如曹文根据《古今图书集成》的资料,统计出清朝海康县的陂塘堰等小型水利设施“官修为7宗,民修为10宗,不详为7宗”。
⑥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与象征》,《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202页。
⑦光绪《遂溪县志》六卷“水利”。
⑧广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广东省志水利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9页。转乔素玲:《从地方志看明清广东的水权纷争及其解决》,《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9期第48页;但乔文将特侣塘归于遂溪县,有误;应为雷州的。
⑨雷州历史文化丛书编委会编:《雷州逸事》,岭南美术出版社2013年,第123页。
10 顾士琏:《水利五论》,第5页。《娄东杂著》之一部分。见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62—63页。
11、16 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42、28、30页;第42页。
12 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一书。
13 见贺喜:《亦神亦祖:粤西南信仰构建的社会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一书。
14 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广东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569页。
15 广东省文史研究馆编:《广东省自然灾害史料》,广东科技出版社1999年,第308、312、314、315、352、351、349页。是书有关古代雷州旱灾的史料主要来源于各地各时期的方志,包括:清康熙、乾隆、道光、光绪各朝的《高州府志》、清康熙、嘉庆两朝的《雷州府志》;清康熙、嘉庆的《海康县志》;民国二十七年《海康县续志》;清康熙两部《徐闻县志》,分别为孙挹修与阎如珆、吴平修;清宣统期的《徐闻县志》;清康熙、道光期的《遂溪县志》;清康熙、嘉庆、光绪修的《石城县志》(其中康熙期有两本)及民国二十年的《石城县志》;清光绪的《吴川县志》,清光绪《梅菉赋志》,清光绪《梅菉志》等。
17 万历《雷州府志》卷之三“地理志一”。
18 民国《海康县续志》卷二七“艺文三”。
19 转引自曹巧:《古代雷州地区农田水利的特点及思考》,《广东史志》2001年第1期,第23页。
20 道光《遂溪县志》卷二“水利”。
(作者单位:岭南师范学院地方文化研究院)
(责任编辑:梁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