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史志》第56期
明清时期,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高峰期,明代主要是由官方主导的养济院,清朝建立后,在延续明代救济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发展,无论是善堂的数量、种类还是救济的对象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作为社会史研究的一个分支,中国大陆对慈善事业的研究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这段时期,由于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对其研究几乎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救济问题的日益突出,研究者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并取得丰硕成果,特别是21世纪以来,各方面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代表学者有周秋光、曾桂林、王卫平等①。相对于中国大陆而言,港澳台和海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时间早,而且开展得比较好,像为人熟知的梁其姿、夫马进、星斌夫、游子安等②学者,在这一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对大陆学者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广东位于中国的最南隅,地理、气候和风俗都与其他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明清时期,广东地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清末的历次战争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因此,对明清时期的广东慈善事业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对广东慈善事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潮汕地区以及以养济院为个案,③缺乏整体的研究。所以,对广东的善堂做全面的比较与分析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以明清时期广东的善会和善堂为研究对象,但文中的善堂并不包括专门为死者服务的如义冢等组织,也不包括家族中的救济机构如义庄等,文中所用数据据《中国地方志集成—广东府县志辑》统计整理而成。
一、慈善之都:粤人的骄傲
清朝番禺人邓雨生的代表作《全粤社会实录》的序言中写到:“慈善事业之发生独盛于我广东……吾尝反复推求其故,于政治上、风俗上有绝大之影响存焉……慈善事业者,纯乎道德问题也……若中国则仁民利物、博施济众之学说,久侈为美谈,而吾粤人之性质,则更多行侠仗义之风,以故慈善事业之创设最多,为他省所不及。”④《增城县志》也有“粤人乐善好施,尤中外所同仰”⑤的记载。而《宣统南海县志》则谓:“粤之有善堂此(爱育善堂)为嚆矢,自是以后,城乡各善堂接踵而起,吾粤人之好善,信可风已。”⑥从前人的记载中可以看出,粤人认为广东慈善是全国之冠,且对粤人乐善好施的精神大加表扬。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材料和量化的研究,对于广东慈善事业是否“为他省所不及”至今难以下结论,但从各地的方志记载来看,广东的慈善事业在明清时期确实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有自身的独特性。
(一)时间分布:两个增长期
由于各地方志编写的时间不一致,以致数据不完善,且有些方志中并没有关于善堂的记载,所以得出的数据与现实中必然存在差距,但对于研究广东的整体情况影响不大。从表一中,可以看到,在366所善堂中,明代的善堂只有30所,占8.2%,且主要为养济院,而清代则各种善堂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数量大幅增加。如果把清代单独拿出来,我们发现,在清代有具体时间可考的233所善堂中,各朝皇帝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光绪朝时期,可谓是一枝独秀,这一时期建造的善堂占清代建造善堂的55.8%,这与光绪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有着极大的联系。其他各位皇帝,除了乾隆时期有较大发展外,其他各个时期的发展比较平稳。
将表一中清代可以确立明确的建立时间的善堂按年号归类的话,可以得到表二的数据,然后再用所设立的善堂数除以该皇帝的在位时间,统计平均一年设立几所善堂,并用折线图来表示,如图一。可以发现,清朝的善堂设立频率有两个较为明显的增长期,一个是康雍时期,另一个是同光时期。如果将这个折线图与同一时期的江南地区作比较的话⑦,可以发现,江苏省在乾嘉道时期和同光时期呈上升的趋势,而浙江省也一样,也是乾嘉道和同光时期。相对而言,广东省在乾嘉道时期是呈下降趋势的,这是与江浙两省不同的新现象。
表一 明清时期广东善堂(善会)统计表
时间 | 养济院 | 育婴堂 | 普济院 | 其他善堂 | 癞民所 | 麻疯院 | 瞽目院 | 合计 |
明代 | 6 | 6 | ||||||
洪武 | 7 | 1 | 8 | |||||
宣德 | 1 | 1 | ||||||
成化 | 2 | 2 | 4 | |||||
弘治 | 1 | 1 | ||||||
嘉靖 | 5 | 5 | ||||||
万历 | 4 | 4 | ||||||
崇祯 | 1 | 1 | ||||||
康熙 | 4 | 3 | 3 | 10 | ||||
雍正 | 6 | 6 | 4 | 16 | ||||
乾隆 | 5 | 12 | 7 | 1 | 2 | 4 | 1 | 32 |
嘉庆 | 9 | 3 | 12 | |||||
道光 | 1 | 6 | 2 | 1 | 10 | |||
咸丰 | 3 | 5 | 8 | |||||
同治 | 6 | 3 | 9 | |||||
光绪 | 1 | 19 | 109 | 1 | 130 | |||
宣统 | 6 | 6 | ||||||
不详 | 32 | 17 | 13 | 33 | 3 | 2 | 3 | 103 |
合计 | 84 | 72 | 27 | 166 | 5 | 8 | 4 | 366 |
注:
1、方志中有些数据并没有记载,所以数据难免存在偏差。2、育婴堂、接婴堂等归为一类,普济院与普济堂归为一类。
3、有些方志只写有明代的字样,故独立出来。
1、方志中有些数据并没有记载,所以数据难免存在偏差。2、育婴堂、接婴堂等归为一类,普济院与普济堂归为一类。
3、有些方志只写有明代的字样,故独立出来。
可儿弘明的研究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设置善堂,基本上是太平天国以后的现象。”⑧但从这三幅折线图可以看出,可儿弘明的想法只能适用于广东省,因为其他两省善堂的数量从清初到太平天国时期一直是稳定增长的,这反映出太平天国以后,广东的社会发展状况与其他各省存在较大的差异。
表二 清代各朝广东善堂(善会)数量与平均数
年 号 | 年数 | 善堂 | 平均数 |
康熙(1662-1722) | 61 | 10 | 0.16 |
雍正(1723-1735) | 13 | 16 | 1.2 |
乾隆 (1736-1795) | 60 | 32 | 0.53 |
嘉庆(1796-1820) | 25 | 12 | 0.48 |
道光(1821-1850) | 30 | 10 | 0.33 |
咸丰(1851-1861) | 11 | 8 | 0.72 |
同治(1862-1874) | 13 | 7 | 0.54 |
光绪(1875-1908) | 34 | 130 | 3.8 |
宣统(1909-1911) | 3 | 6 | 2 |
(二)地区分布:珠三角地区为主
如果将统计的数据按地区来划分的话,可以得到表三。从表三中可以看出,善堂的分布主要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如广州、南海、顺德、东莞等地。但是,由于方志中关于广州的善堂记载比较混乱,记述不详,所以得出的数量较少,作为广东省的省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其善堂数应该比方志中记载的要多。除了极个别的地区没有养济院外,几乎每个州县都有一所,但对于其他善堂,特别是民间慈善机构,地区间的差异非常明显。
例如,救济婴儿的育婴堂、接婴堂一类善堂,除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有所分布外,在一些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如潮阳、嘉应等粤东地区。经济并不发达,可是育婴堂的数量在当地的善堂数中分别占到75%和67%,可谓惊人。但我们了解了粤东地区的风俗后,对这一现象便有了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嘉庆澄海县志》中记载:“按潮俗多溺女”⑨。粤东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为了拯救女婴,该地区的育婴堂发展得比较完善。
此外,东莞、香山(中山)、顺德、南海等地民间开办的善堂特别多,这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关。以前人们普遍认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受来华传教士和教会的影响,但中国的救济助人思想古已有之,且善会善堂的建立历史悠久,现在的研究越来越多地将这个原因排除在外。综上所述,广东善堂是土生土长的产物,多分布于珠三角地区,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文化传统有关。
(三)资金来源:途径多样
从方志记载中,发现善堂的资金来源途径多样,并不一定是官方的养济院就是来自国库,民间的救济就来自民间募捐。有一些途径,官民都会采用,并且占多数。总结起来,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官方拨给、发商生息、官民捐献、置产生租以及商品抽税。
《光绪广州府志》记载:“(普济堂)嗣道光二十三年奉奏,定每年在关库盈余项下拨银四万两”⑩,再如潮阳养济院“额……按季在地丁留支均平项下报销,额外……应赴司请领转给。”{11}广仁堂“其费不敷,向由各官给足”{12},“又复准,广东广州等九府,连、罗二州,额外孤贫二千九百十四名,照额内之例,每人日给一分,共钱一万四百九十两四钱,在田房税羡内动支。遇闰加增,小建扣除,岁终造册报销。”{13}可见,不管是官办的善堂还是民间办的善堂都或多或少地有官方的参与,而且越往后,民办的善堂由于经营不善,经费不足,往往需要官方的扶持。因此,资金的来源就不再是民间自发的募捐了。
发商生息是记载中出现频率最多的方式,通常是把善堂的一部分资金存入商号或者钱庄以收取利息钱,它不仅是善堂账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同时也是经费的重要来源。增城县育婴堂“复捐集善款三千余两,发商生息为收养婴孩及拾字纸、施棺木等经费。”{14}韶州育婴堂“咸丰十一年知府史樸筹复经费本银四百两发商生息,每年周息银四十两,由府署按季核收支给乳妇。”{15}电白县养济院“知县裘伯玉将学院租加交孤贫钱并筹捐钱一千一百贯,发当生息,周年一分,连租息共有钱一百八十千文。”{16}“四年复准,广东省曲江县普济堂经费,于肇庆府煤羡赢余内拨银一千两,交商生息,按季收银备用。”{17}类似这样的记载不胜枚举,不管是官僚、绅商、县民都乐于采用这种方式来补充经费。
募捐的方式自古至今都是慈善事业较多采用的方式,合众人之力总比仅仅由官方或创办者出资强得多。清远仁爱堂“由邑绅麦淙徽、瑛徽捐银二千元,以为提倡……蒙苏福善堂捐银一千五百两。”{18}“广东省城新设恤嫠事例,自嘉庆二十三年,布政使赵慎畛、学政顾元熙、盐使查清阿、广州知府罗舍章各捐廉,倡省城绅商捐赀,共得银一万五千五百两。”{19}清远育婴堂“官绅商民乐捐凑银四千余两”{20},嘉应河田堡育婴堂则是由全乡人合资建立。募捐的方式使得资金的来源有了保障,且对于倡导行善和进行社会教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善堂除了拥有一定的资产外,还拥有不动产,如土地、商铺或者购买土地建铺以收租。如和平县方便所“在县城中山路,光绪九年黄涵清、庄广泰等募建,为方便旅客治病之所,并将捐得余款置店旁,年收租以施棺木。”{21}又如高要县“清乾隆间,肇罗道彭端淑率肇庆官绅捐银二千有二十三两一钱,发高要县置产收租,租给普济堂。”{22}西宁县的普济堂“乾隆三十七年,知县柳怀观奉文捐置埇波田十五亩,岁收租息支给。”{23}
最后一种方式便是抽税,主要从日常运输较多的商品中抽税来补充经费,但这一项经费来源所占的比例不大,在方志记载中也不多见。如广东省省城育婴堂“乾隆三年,详定各商折运引盐带买盐斤,除完盐价只捐羡银以充堂用。”{24}德庆育婴堂“以岁抽收丝客捐金约百五六十两奇及铺业租为堂中经费。岁收丝客每丝一斤捐银一分,由绅商储支生息。”{25}
从记载中可以看出,善堂的经费来源是多种多样的,这一方面可以减轻建立者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善堂的经费充足以维持正常运转。但是,在记载中也常发现有关“因款绌停办”“经费短绌不敷”“以款绌停办”“经费不敷”等字样,说明在经费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弊端,以致很多善堂未能长久运营。
二、岭南特色的善堂
表一的统计,分为了七类,其实准确来说应该分为四类比较合适,即养济院、育婴堂、普济院和其他善堂,后三类独立分出来主要是它们针对的是独特的群体——盲人或是麻风病人,救济对象单一,与其它善堂不一样。而普济院(普济堂),虽然与其他善堂功能、性质差不多,可是,普济院在广东的情况与其他地方有所不同,故亦单独列出。
(一)源远流长的慈善机构——养济院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明清两代在养济院的设立方面并没有明显的增加,除去年代不详的,明代有26所,清代有25所。从表四中看出,养济院的分布,基本上是一个州(县)一所,设立在县城或县郊,但也存在某些地方有数处之多,至于肇庆则有11所之多。养济院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并且从明代到清初,收养的对象只限于本籍,对于外来的需要救济的人则需移送回原籍收养。到了后来,流民越来越多,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且移送回籍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慢慢地,养济院也开始收养外籍人,“至乾隆四年,清政府复申批令,要求各地养济院收养流民中的残疾人。至此,养济院收养的对象只限于本地的规定已基本废除了。”{26}
明初对养济院的名额并没有多做限制,到万历朝时始有定额,虽然清代的养济院是明代的延续,但也发生了变化,有额内额外之分,乾隆四年规定广东省的额内人数为四千六百七十六名,乾隆九年规定额外孤贫人数为二千九百十四名,且有的县额外比额内数还要多。如大埔县养济院“额内孤贫五名……额外孤贫九名”{27},惠来县养济院则“额内孤贫二名……额外孤贫九名”{28}。
救济的程度方面据方志记载,额内额外大致一样,常有“照额内例给”的记载,资金来源不同。据统计,说到额内资金来源时主要有“于地丁项下支给”“在留支内报销”“在起运项下支给”“在县支销”和“在附加项下”等字眼。而额外的救济则“在田房税羡项下”“赴藩库请领”“赴司请领”“知州捐廉”等。如“惠来县养济院在北门旧学西,后占为圃,康熙三十六年丁丑,知县游之光清复。额内孤贫二名,每名日给银一分,在地丁项下支银七两二钱,额外孤贫九名,每名日给银一分,在田房税羡项下支银三十二两四钱。”{29}又如大埔县养济院“额内孤贫五名,每名日给银一分,共钱一十八两,在地丁项下支给,额外孤贫九名,日给银一分,共银三十二两,在田房税项下支给。额内银在留支内报销,额外银赴司请领,均扣小建。”{30}可知,额内的经费主要是官府既定的财政拨给的,因为额数固定,所以每年这部分的支出会编入预算中,但额外数不固定,所以往往不能在预算中拨给,先由府衙先垫支,再到藩库领回,有时候实在没办法,只能由知县长官自己出钱。
虽然几乎每个州县都有一所养济院,但是每个地方养济院的收养人数并不一样,多者上千,少者寥寥数人,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二)官民互动之典范——育婴堂
育婴堂始建于清代,是除养济院外慈善事业中发生最早、数量最多、最受政府和社会重视的善堂。从表一可以看出,育婴堂的数量仅次于养济院。目前众多学术研究中,都将育婴堂定位为一种民间慈善组织,且常将其与养济院作比较,以分析官民慈善事业的不同。但笔者在广东各县的方志中发现,广东的育婴堂并不纯为民间兴办主持。据统计,在33所有明确写明由谁兴建的记载中发现,有17所为官办,12所为民办,2所为官民合办。因此,可以认为广东育婴堂的官方色彩浓厚,与江南地区为民办性质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广东育婴堂的类型可以归纳为三类:官方主导、民间主导和官民合作。
官方主导的育婴堂即由政府兴办,经费由官府支给,如韶州育婴堂“咸丰十一年知府史樸筹复,经费本银四百两发商生息,每年周息银四十两,由官府按季核收支给乳妇”{31},恩平县育婴堂“乾隆三十七年知县李文藻建三座、三间、两房、两廊,拨官租银一百余两”{32}。民间主导的育婴堂即由民间乡绅士民主持兴建,经费主要来自民间。如顺德保婴堂“光绪二十六年,绅商龙葆诚、罗榘、龙肇墀、黄普生等捐资倡办”{33},清远育婴堂“光绪六年由乡中善人捐建”{34}。至于官民合作的育婴堂,即由官民共同倡建,经费由官民共同承担。如恩平县育婴堂“同治六年知县庆绪、邑绅郑荣辑请款迁建于城西门内并筹款置业为常年经费。”{35}
虽然关于育婴堂的描述很少,但从方志记载中可以看出其管理制度与江南地区大致相同,如“堂中绅士四人为总理,老成慈爱二人为司事,值用绅商六人,每月二人……诚实忠厚年老可靠二人司理门户,代买食物。”{36}还有乳妇等,对婴儿的照顾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独具特色的一员——普济院
普济院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补充养济院的不足,因此在服务功能上与养济院差不多。清代普济院合共27间,占善堂总数的7.4%,且多集中在康雍乾三朝,而同时期的河南109个州县有129所普济院,山东101个州县有131所,相比之下,广东显得非常少且分布不广泛,很多州县根本没有设置。在文献记载中,普济院都是官方主导性质的,找不到民间兴办或民办官督的记载。如高明普济堂“乾隆二十八年知县霍仪泰创建”{37},广州普济堂“康熙六十一年广州知县郭志道详议创建……原归广州府经理,乾隆六年归粮道经管,经费章程详经政。”“普济堂……雍正二年巡抚年希尧奉旨檄广州府置地创建……拨充钱粮贮广州府库,归广州府经理,乾隆六年归粮道经管。”{38}韶州普济院“乾隆二年知县许钟霖奉文创建,三十六年南韶连道李璜增修。”{39}
笔者还从方志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普济院有男女之别,如《宣统高要县志》中记载:“女普济堂在北门外,清乾隆十九年知府吴绳年建屋十二间,四十九年圮于水,嘉庆元年裴盛清建复。收养老妇四十名,月给老妇口粮与老民同。”{40}
(四)士绅力量的有限尝试——其他善堂
在《民国顺德县志》中,会出现“绅士”“绅董”“绅商”“里人”等字样,如“广乐善堂在陈村新墟,陈村绅商倡建”“体仁善堂在黄麻涌千益祠内,光绪二十年里人吴尧楷、吴闰生等倡设,办理施药、种痘、赈饥诸善举。”{41}在《民国东莞县志》中则有“邑人”“邑绅”“绅商”的字眼,如“明善堂,在石龙镇边街,光绪十六年邑人陈铭湛等倡办。”{42}在其他方志中还提到“廪生”“庠生”“区绅”“训导”等说法。可见,广东的善堂主要是民间主导。但到了后来,官方开始涉足这些民间善堂,但主要是在经费方面,其管理仍大多由乡绅担任。如广州爱育堂:“同治十年官绅商民捐建,为开设义学、施棺、捡拾胔骼,棲养废疾诸善事公所。”{43}广东省城恤嫠局本由绅士办理,“旋以经费不敷,经总督阮元会同巡抚康邵镛于道光元年奏准于粮道库普济堂经费项下,每年拨支银五千两以资接济……其公局一切事宜俱由绅士经理。”{44}可见,官方在这些活动中的控制程度并没有普济院那么深。
而民间善人也认为,自己出力兴办善堂,主要是为了弥补官方救济的不足,所做的事虽小,但意义重大。“按善堂之创设于近代,各府州县皆有之,而广州爱育善堂,其规模之大,积储之厚,捐输之广,施济之宏,尤前所未有,偶有灾荒,赈济平粜,一呼即应,其惠几遍于全省。我邑善堂虽办不过一二事,然同光以后相继设立亦足,以佐官力之不逮。谁谓晚近人心不古若也,后之好善者其亦观此而闻风兴起呼。”{45}
不管是养济院、育婴堂抑或是普济院、其他善堂,在方志记载中都不同程度地看到官方的影子,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尽管当时地方绅士力量有所加强,但仍没能像江南地区那样强大到足以自立,足以与官方“对抗”,他们仍然需要在官方势力的“庇护”下来从事自己的善事。以此可以看出虽然国家与社会的影响在相互渗透,但国家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乡绅则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点与江南地区很不一样。这就是颇具岭南特色的善堂。
三、明清慈善文化:透视社会变迁
明代以前,广东属于较为落后的地区,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生产力水平都无法与江南地区相比。明清时期,广东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阶段,广州成为重要的贸易港口,特别是清中期一度成为全国唯一的对外贸易港口。尽管这一时期广东的经济得到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综合实力仍难以与江南地区或京城相比,但由于岭南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风俗,使其又呈现出自己独特的特点。
从广东善堂的时间分布图可以看出,康雍时期和同光时期是善堂快速发展的时期。据路遇和滕泽之统计,明朝广东地区人口的增长比较平稳,人口最盛时为嘉靖年间,大概有500万{46},明末发生大饥荒,但对广东影响不大,但清初广东地区受到战争严重的蹂躏,特别是广东的东部,清兵多滥杀无辜,进入广州大掠三日,给人口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清初各类善堂开始增加,用以接济受战乱影响的流民,特别是普济院,是在养济院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建立的。
清代中期,中国人口开始快速增长,土地的开垦速度远远赶不上人口的增长速度,汪士铎在其日记中写到:人多之害,山顶已殖(植)黍稷,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菁,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47}与全国情况一样,广东人口也突然大幅度增长,据路遇、滕泽之统计,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人口为6938855人,到了1780年,则达到15211960人,13年间增加了827万多人。到嘉庆时,人口突破2000万,此后人口不断增长,在有限的生活资料可供使用的情况下,很多人连基本的温饱问题也难以解决。加上清后期,广东也曾遭受过战争的严重践踏,鸦片的输入,不仅摧残了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也使得很多人家破人亡,流浪街头,急需社会的救济,鸦片战争首先在广东打响,加上太平天国运动和一系列天灾人祸,流离失所的人数更多。因此,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政府和民间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收养流民,故这一时期善堂得到了极为快速的发展。所以说,这两个时期善堂的增长趋势,多与社会的混乱和人口的增长有关,并不仅仅纯粹是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结果。
作为民间慈善组织中最活跃的部分,育婴堂在广东起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呢?中国弃婴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而在明清时期,溺婴现象更为突出,其中多为女婴。古伯察神父于19世纪40年代在中国旅行时曾在广州的按察司衙门前看到禁杀女婴的告示牌,可知这种现象必然已经相当普遍,以至于需要全省规模的禁令。这一可憎的习俗据说到20世纪初才基本消失。{48}受传统封建纲常礼教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陋俗的盛行,不仅导致社会问题日趋严重,也使得人伦民德日渐浇漓。”{49}所以,育婴堂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出于伦理要求而为之。所谓社会问题,并不是人口的下降,而是男女比例的失调。乾隆十八年,广东省的男女比例为1.52 ∶ 1,在全国来说处于中上水平,特别是潮汕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更加强烈。而到了宣统年间,男女比例下降到1.19 ∶ 1,在全国来说处于中下水平。可见,在育婴堂的拯救下,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如果想到咸丰之后的一系列战争、战乱,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战争导致男子的死亡率大大高于女子的死亡率,一定程度上也使得男女比例有了一些改变。在溺婴习俗不革除的情况下,育婴堂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
虽然,育婴堂的管理有明确的章程,在拯救女婴方面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当时,男女平等的观念仍未被世人接受,这在善堂收养的弃婴中可以有所了解,倪维思神父描述这些弃婴“到了一定年龄,男孩子们就要被送去当学徒,或者去免费学校读书识字,女孩子们则要按照当地风俗,被卖到穷人家里去做媳妇儿。”{50}所以育婴堂所起的只是“育”的作用,而并没有“教”的功能,因此很多女婴长到一定时期后,可以被父母领回或被收养为童养媳。育婴堂在女婴的人生中只是给了她生的希望而并没有很好地改变她的命运,女性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仍是悲情的角色,而在育婴堂的章程中,却将这一安排视为自己的功德,如《光绪德庆州志》中记载:“凡周岁之儿,遇有愿抱回家为儿为媳者,送回花红银二两八钱交与乳母以示鼓励,其未及周岁及逾周岁者酌加减。来堂抱媳抱女者,即许乳母为媒,达其父母俾联二姓之好,并可杜贩为娼婢之弊。”{51}这是在传统社会环境下无法改变的命运。
很多人认为,善堂的职能是保障与救济,多从需求方面来解释善堂的出现,但是,从全国来看,慈善事业最发达的地区是经济最富裕的江南地区,就广东来说,善堂数量最多的是珠三角地区,而不是较为贫穷落后的粤西、粤北地区。善堂多聚集在经济较为富裕、人口较为稠密的都市。正如上文提到的,善堂的表面功能是行善与教化,但其内在的功能则是通过行善与教化来维持社会秩序。天灾人祸,流民迁徙,必然给经济较为富庶的地区带来人口的压力和管理的不便,因此,只能对他们施予援助,暂时安定他们以防带来社会治安问题。另一方面,都市里的善堂也起着示范作用,当那些偏远落后地区尚且欠缺资金无法建立善堂安置本地需求者时,善堂只能先诞生于富裕的城镇,“此后,这一体制由城镇向乡村中渗透。{52}所以说,善堂的建立不能仅仅从需求方面来分析,因为毕竟救济的对象有限,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他们是“借着施善去尝试重整社会秩序”{53}。而在重整秩序的过程中,士绅阶层表现得十分活跃。
人口增长在下层民众中表现为生活的日益艰苦,在中上层人士中则表现为进入仕途的竞争更加激烈。“大约从16世纪最初的十年间开始,求取功名的候选者的人数开始极大地膨胀……在15—17世纪,生员的人数(生员是登上仕途的第一级阶梯)可能已经增长了两倍之多。这种增长与官僚内部机会的扩张并不同步,官僚人员的需求几乎仍旧是不变的。”{54}既然通往仕途的希望越来越渺茫,既然无法通过掌握国家权力来保持家族的显贵,大部分士绅开始将兴趣转移到支配地方权力,通过获取地方威望来保持这个阶层的优越性。地方政府碍于财力和人力的有限,在一些地方事务方面只能交由当地士绅来管理。而地方士绅为了巩固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一般都乐于参与地方管理。{55}从事慈善事业是士绅们非常乐意从事的活动,所以从上文中可以看到,在民间慈善活动中,士绅都参与其中。而且越往后,官民之间所谓的分界线逐渐模糊起来。随着精英阶层地位的稳固,他们在社会上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一个国家的力量和一个文化的广度取决于人民对其乡土和家庭的眷念……过去这种社会产生了士人——乡绅、文人、解释价值观念的领袖,他们是人民和国家之间的沟通者”“士人文化统一了帝国的各族人民,并在他们各自的社区身上加上了一种思想意识——‘礼’。只要他们的风俗习惯被解释成符合‘礼’,他们就能被帝国所容忍和接受,这样就达到了安定团结。”{56}他们不仅是精神领袖,还是地方事务的主要领导者。越往后,士绅的影响力越突出,以至于在基层,士绅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地方上的管理官员。因此,“在一个只是由薄薄的一层官员在治理的地域广袤的农业帝国中,绅士是中央政权不可缺少的力量,社会福利、公共事业、防卫、教育等,所有这些,都在此时或彼时交给绅士去做。”{57}这“意味着国家权力与地方权威之间的互补关系的不断加深”。{58}
明清之际,不仅政治、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思想方面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儒、释、道三种思想的合力之下,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来,不管是官僚还是士绅、商民,都乐于为慈善事业出一份力。
很多所谓的民间性质的善堂,在广东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官方的色彩。原因在于,尽管明清时期,广东的经济有了快速发展,但政治、文化的发展却未能与之同步,士绅力量虽有所增强,但还不能强大到与官府相抗衡,还必须庇护在官方的威权之下,自治能力不强。至于文化方面,虽然慈善事业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慈善文化还不能完全推广开来,乡人对慈善的理解还有待加强。正因为广东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步,使其善堂的发展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
四、结 语
康熙雍正时期和同治光绪时期是广东善堂设立的两个高峰期,乾嘉道时期则呈下降趋势,而江南地区却在这一时期呈上升的趋势,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设置善堂,基本上是太平天国以后的现象”的结论只能适用于广东。虽然广东较早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也较早走出国门,但广东善堂是扎根于岭南土壤,土生土长的产物,且多分布于经济和文化较为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粤西、粤北则分布较少。
善堂的资金来源途径多样,不仅有较为常用的官方拨给、发商生息和官民捐献,还有置产生租和商品抽税等。这不仅减轻了建立者的负担,也使得善堂的经费充足以维持善堂的正常运转。但有时资金管理方面也存在弊端,导致善堂无法长久运营。
许多研究中国慈善的学者认为,明清时期地方士绅力量日益强大,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在民间善堂的兴起中可以得到很好的佐证。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江南,广东与其有很大的区别。尽管明清时期,广东的经济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政治、文化的发展却未能与之同步,不管是养济院、育婴堂抑或是普济院、其他善堂,都不同程度地看到官方的影子。尽管当时地方士绅力量有所加强,但仍没能像江南地区那样强大到足以自立,足以与官方“对抗”,他们仍然需要在官方势力的“庇护”下来从事自己的善事。以此可以看出虽然国家与社会的影响在相互渗透,但国家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乡绅则处于从属地位。注释:
①这时期的成果有: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考察》,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陈桦、刘宗志:《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②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游子安:《善与人同——明清以来的慈善与教化》,中华书局2005年版,等等。
③陈宏之:《浅谈近代潮汕善堂的社会特征》,《网络财富》,2010年9月刊;曾思平:《清代广东养济院初探》,《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12月第4期。
④(清)邓雨生:《全粤社会实录初编》,宣统二年(1902)调查全粤社会处铅印本,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⑤{14}王思章:《民国增城县志》卷十二《慈善》,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89页;第489页。
⑥张凤喈:《宣统南海县志》卷六《建制略》,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72页。
⑦江苏、浙江的折线图来源于[日]夫马进著,伍跃等译:《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⑧[日]夫马进著,伍跃等译:《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701页。
⑨李书吉:《嘉庆澄海县志》卷九《寺观、养济院、癞民所附》,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81页。
⑩{19}{24}{38}{43}{44}戴肇辰:《光绪广州府志》卷七十一《经政略二恤政》,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222页;第222页;第223页;第105页;第106页;第224页。
{11}周恒重:《光绪潮州县志》卷八《寺观、育婴堂附》,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10页。
{12}侯坤元:《道光长乐县志》卷六《经政恤政》,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296页。
{13}{17}李鸿章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九《户部蠲恤》,商务印书馆1909年版,第3页;第5页。
{15}{39}额哲克:《同治韶州府志》卷二十三《经政略恤政》,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51页;第450页。
{16}孙铸:《光绪重修电白县志》卷七《经政公款》,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75页。
{18}{20}吴凤声:《民国清远县志》卷十三《民政慈善救济》,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26页;第426页。
{21}曾枢:《民国和平县志》卷五《行政志济恤》,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74页。
{22}马呈图:《宣统高要县志》卷八《经政篇振恤》,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07页。
{23}向天瑞:《民国西宁县志》卷十七《经政三振恤》,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52页。
{25}杨文骏:《光绪德庆州志》卷七《经政志四振恤》,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94页。
{26}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
{27}刘炽超:《民国新修大埔县志》卷七《经政志救恤》,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51页。
{28}{29}周硕勋:《乾隆潮州府志》卷十五《附育婴堂、养济院、癞民所、义冢》,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78页;第177页。
{31}额哲克:《同志韶州府志》卷二十三《经政略恤政》,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51页。
{32}{35}余丕承:《民国恩平县志》卷七《建置善院》,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549页;第549页。
{33}{41}周之贞:《民国顺德县志》卷二《建置善堂义冢附》,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503页;第504页。
{34}吴凤声:《民国清远县志》卷十三《民政慈善救济》,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26页。
{36}杨文骏:《光绪德庆州志》卷七《经政志四振恤》,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94页。
{37}邹兆麟:《光绪高明县志》卷三《建置养济各善堂》,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5页。
{40}马呈图:《宣统高要县志》卷八《经政篇振恤》,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07页。
{42}{45}陈伯陶:《民国东莞县志》卷十九《建置略养济院、育婴堂、善堂、义冢附》,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166页;第166页。
{46}路遇、滕泽之:《中国人口通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43页。
{47}{48}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21页;第71-72页。
{49}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50}[美]倪维思,崔丽芳译:《中国和中国人》,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70页。
{51}杨文骏:《光绪德庆州志》卷七《经政志四振恤》,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495页。
{52}[日]夫马进著,伍跃等译:《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02页。
{53}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54}Timothy Brook,Praying for Power:Buddhism and the Formation of Gentry Society in Late-Ming Chin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8.
{55}{58}万明:《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局2005年版,第303页;第303页。
{56}邓尔麟著,蓝桦译:《钱穆与七房桥世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页。
{57}[美]魏斐德著,王小荷译:《大门口的陌生人:1839-1861年间华南的社会动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5页。
(作者单位:广州市花都区邝维煜纪念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