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实行专区管辖市、县体制(广州市为中央直辖市,1954年改为省辖市)。1950年,设潮汕、兴梅、东江、珠江、西江、粤中、高雷、钦廉、北江专区和海南行政区。1951年,钦廉专区改为钦州专区委托广西代管。1952年,撤销专区改为粤东、粤中、粤西、粤北、海南行政区,另设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1955年,钦州专区连同北海市划归广东,更名为合浦专区。1956年,全省设广州市和汕头、惠阳、佛山、韶关、高要、湛江、合浦专区及海南行政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1965年,合浦专区连同北海市划归广西。
1970年,专区改地区。1978年,全省设韶关、惠阳、梅县、汕头、佛山、湛江、肇庆地区,广州、汕头、佛山、韶关、江门、湛江、茂名、海口地级市及海南行政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1979年,增设深圳、珠海地级市。
1983年,开始全面实行市管县体制,撤韶关、佛山、汕头、湛江地区,在汕头、佛山、江门、湛江、茂名地级市实行市管县体制。1988年,撤梅县、惠阳、肇庆地区改地级市,新设清远、河源、阳江、汕尾地级市,中山、东莞县级市升为地级市。1988年4月,海南设省。1991年,设揭阳地级市;潮州市升为地级市。1994年,设云浮地级市;广州、深圳定为副省级市。
2011年底,全省设广州、深圳2副省级市,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9地级市,23县级市、54市辖区、44县(3自治县)及东沙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