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香山县志》由明代人邓迁修,香山人黄佐纂,共八卷。卷一为风土志,卷二为民物志,卷三为政事志,卷四为教化志,卷五为官师志,卷六为黎献志,卷七为艺文志,卷八为杂志。明代的香山县位于珠江三角洲中南部,包括今广东省中山市、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嘉靖《香山县志》中反映的明初赋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赋役制度,是王朝统治的基础,所以历代王朝对此都十分重视。明初朱元璋亲自制定了里甲赋役制度。明代用来登记田土并作为征收田赋依据的是黄册。户籍制度是历代王朝控制编户齐民的具体形式,明代的户籍制度是相当严密的。黄册以户为主,里面详细记录着各户的人丁事产等。关于黄册之得名,主要是因为进呈户部的册面用的是黄纸,故曰黄册。至于为什么要用黄色,根据梁方仲先生的研究,认为:“按五行家的说法,黄是中央的颜色,此时尚非王者所专用,但大约自从唐代以后,黄色便成了御用的颜色。明代的黄册,是须要进呈御览的,故用黄色。”①简言之,明代的黄册是一切赋役的根据,所以黄册又称为赋役黄册。明王朝编制黄册的出发点是将编户齐民约束在土地上为王朝提供贡赋,而编制黄册的重要基础是里甲制度。朱元璋出身于农民,对农村基层状况最为熟悉,在统一中国以后,便着力将人口编入里甲,使其承担交纳赋税、供应差役的义务。关于里甲体制,在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中有较全面的论述:
里甲之制,洪武十四年始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同一格眼谓之一图,推丁粮多者一人为长。在城曰坊长,在乡曰里长,余一百人分十甲。每一甲则一长,管摄甲首十户,丁粮绝少及鳏寡孤独不任事者附于格眼外,谓之畸零户。轮年在官者曰见年里长,空歇者谓之排年,十岁而周。凡长自洪武来皆岁更。宣德初用户部建言,择丁产之尤般者充之。自是非有大故者不更,成化以后丁粮消长,代换无定。
轮当差役的里甲称为“见(现)年”,其余未轮充差役的九甲称为“排年”。明代的里甲体制非常重要,明王朝正是通过里甲组织将人民编制起来,明代的赋税和差役就是建立在里甲制度基础之上的。“编排里甲的目的,一方面在清查户口,但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科征赋役”,“里甲制度是黄册的骨干,黄册上的纪录只是编审里甲后所得的结果。”②因而里甲是明代供应一切赋役的基本单位。
明代税收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即夏税秋粮,一般夏税主要以麦为本色,秋粮主要以米为本色,但也可以“折色”。但地分南北,岭南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广东地处亚热带,夏秋两季的收获主要均为稻谷,这里很少种麦子,所以夏税征麦与广东地区的现实不符,多有不便,所以在明代前期有些地方已经改征米了。
天顺六年,田地山塘五千二百五十六顷七十三亩七分二厘五毫,内官田地二百五十二顷四十七亩六分九厘二毫,夏税麦始改科米。十六石一斗一合三勺,自后皆同秋粮。二万三百六十四石五斗五升三合一勺。③
从这条史料可以看出,明代广东地区的夏税,实际上只是空存其名,渐趋名存实亡,夏税秋粮已经逐步合二为一了,也即夏税逐渐并于秋粮之中了。
田赋之外,明代赋役还有杂赋。如明初的土贡,这在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中有较详细的记载:
宋制,土贡不及香山。元制,贡用药物,香山惟蛤蚧七十对,民已不胜其扰矣。国初定制,贡鹿、牛等皮二千张,里长派大户收解翎毛三万三千一百九十根,后革去。今于均平钱内解旧额皮张而已,其后增翠毛、生漆、马牙等,香黄白等,滕胖襖、珍珠、枝圆皮、硝铜、铁、香鱼、细布、鱼子、禽鸟等物,俱非土产,咸出自均平钱,近又有鱼牙科派,里甲扰无虚日。
土贡本来主要是各地的土特产,即古人的“任土作贡”,体现的主要是地方对中央王朝承担的义务,在初时贡物尚少,但之后随着朝廷所需物料的大幅度增加,原来由各地方政府贡纳土特产的办法越来越行不通。因为中央朝廷派办的贡物已非本地所产,而且也使民不堪重负。后来地方官干脆向纳税户征收银两,所以土贡也就逐渐变成了一项税收。
在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中还有农桑丝这项杂赋:
农桑丝,洪武二十四年定四两九钱,夏税户办,按农桑绢课,始自宋。令长吏劝民广植农桑,有伐以为薪者罪之。而调其绢丝以供军,南渡后军储不足,丝绵并半折钱,疋五千元制,五户税丝一斤。国朝洪武初令民有不种桑麻木绵者罚之布帛。又令民得于在官旷地种桑每亩四十株,科丝五钱,每丝一斤四两成绢一疋,长三丈余,而吾邑惟报数止此,遂为定额。非有业户主名可以征纳,惟有司措办而已。
从此段史料可以看出,农桑丝本意是明初的一项劝农政策,没有明确的征税对象,“非有业户主名可以征纳,惟有司措办而已”。
盐钞。明初民户的食盐都从政府领取,计口纳钞,“永乐中一千三百八十疋六百文,计口办按此,即户口食盐钞也,自宋有之,谓之盐产钱,元易以钞,今因之”④。后来,官府不再发盐,令民从商贩处自买,但盐钞依然照旧征收。
在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中还有“酒醋等课程钞,洪武二十四年四百七十二疋四千一百十五文;成化中一十九疋四千五百九十三文,按榷酒始自汉,至宋,以广为瘴乡,遂弛其禁,号万户酒。元始复税,六十一疋五十三两三钱六分,今用钞,因元制也,元又有商税,务用岁课钞,二十九疋一十二两八分。洪武二十四年,商税钞一百二十六疋二贯一百二十四文,天顺以前犹然,成化初始除之”。
房地。这也是一种税项,据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的记载,“洪武初,设官房四百九十六间,岁赁钞六十六疋一千五百三十六文,按此自宋有之。邻境课程钞,洪武二十四年二百九十四疋四贯四百文,比附课钞,永乐十年,一百九疋三贯五百八十文,按此不知所始”。
鱼课米。是向渔民征收的渔税,“洪武二十四年二千一百七十九石三斗二升,成化后更定蛋户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四升三,合有闰月加米二十八石七斗三升,业户一千四十,米四百石四斗七升,闰月加米九十五石六斗。按鱼课始自宋,至道间除之。洪武中立河泊所,遣校尉点视,遂以所点为额”⑤。可见,明初设立的河泊所是管理鱼课征收的专门机构。
鱼油和鱼膘。也是普通民户需要交纳的物料,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云:
鱼渔,洪武二十四年,三千二百六十八斤一十五两九钱二分。成化扣令蛋户折铁一百六十一斤十一两六钱六分四厘,每斤折钱七文,有闰月加铁八十六斤二两七钱六分六厘四毫,折六百零三文,业户折钱二千八百六十四斤一十四两二钱,折钱二万五十二文。有闰月加铁二百八十六斤七两五钱二分,折钱二千零五文,按宋禁民煮铁兴贩,入海惟课其冶。洪武中,罢坑冶,铁课敷于十年。里甲出办后以鱼油代之。鱼膘,洪武二十四年六十八斤一两七钱,成化后令蛋户折线膠八斤十五两六钱二分一厘五毫,斤折钱二百七十二文。有闰月加膠十四两三钱六分二厘一毫有奇。业户折膠二十九斤一十三两四钱五分;有闰月加膠二斤十五两七钱四分五厘。按此不知所始。
从这段方志的记载可以得知,初时交纳的物料到后来是有所变化的,即由上供鱼油、鱼膘,后来改折铁、膠等。再到后来即明中叶以后便折银征收了,这主要是一条鞭法的结果。
以上粗略地分述了嘉靖《香山县志》中所记载的杂赋的主要项目。除了赋税以外,明朝还有各种繁杂的差役。概括起来主要有“四差”,即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其中,里甲役又称里甲正役,是以里甲为单位即以户为单位而承担的徭役。里甲正役的内容,主要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是里甲最基本、最主要的任务。每年由里长一人率领一甲十户来供应的。梁方仲先生在这方面有清楚的考释⑥。关于里甲的具体编排,已在上面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中有所提及,此不再赘述。
民壮,又名民兵,是明代民兵中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种。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云:
自洪武至天顺原无此役,始自成化初年兵部定议,例分三班,一班在官,二班归农,行移本县惟编五十名守城而已。弘治中,增至一百五十名。正德中,尽县编之,与兵部原议不同,凡米六十石编民壮一名,有正贴二户,原额三百八名。嘉靖中,田赋日增,编至三百八十名。按此即古者力役之征也,姑自民壮言初用寓兵于农之法,拨送司府,捕盗出征,殆无虚日,盖民壮今之打手耳。及其久也,私役为薪水扛舆之用,每有军旅乃责里甲雇募打手以备出征,民甚苦之。若军籍,则苦尤甚焉。既为军矣,而又有民壮,有打手,是三役也。打手既游食强徒,罢战而归即为盗贼,然不知何以善其后也。水夫、马夫亦如民壮。正贴二户皆佥其丁产多者为长,使之遍征本图人户,其劳惫貱贫乏倏忽间耳。此外当纳银者自赴秤纳,彼皆法外渔取,民甚不堪。御史程昌巡按时始定为例,必用人力者为力差,纳银者为银差,总纳银于县,转解各衙门,民始甦矣。近时始定水夫随粮带征,例以民壮银雇募打手,民情称便,似可经久。独协助三水,夫役似出无艺,夫三水由南海而分者也,夫役不足,南海宜协之,舍南海而远取吾邑,夫寄庄之侵牟为害已甚,而又有此役,呜呼,其谓之何哉!
这里可以看出,明初并未设立民壮。民壮的组成,主要以乡民为主。“十年编审一次。例皆由一里内丁多田多家道殷实之户内佥选,或由此种人户负责总其出办之事宜。”⑦初时的民壮并不是一项重役,且一县编派的人数也较少,到后来民壮成为经常性的组织,编派的人数也增多了,如香山县从成化初年的五十名到嘉靖中编派至三百八十名,所以充当民壮也成了一项繁重的差役。从上引嘉靖《香山县志》可知,香山县,“凡米六十石编民壮一名,有正贴二户”,因为民壮此时已成一项重役,所以采用朋编的方法,有正户和贴户之别。一般丁粮多的户口为正户,丁粮少的则为贴户,正户要亲自服役,而且从民壮的职责来看,初时设立民壮的本意只是用来征守,主要是为了补充卫所军卒的不足,但到后来民壮已失去其本意了,与守御完全没有关系了,只在官府提供迎送差遣诸类事宜,一有军旅活动,都责之里甲,征收繁重,所以百姓苦累不已。
二、嘉靖《香山县志》中反映的明中叶赋役制度变革的迫切性
以上主要根据嘉靖《香山县志》,交代了明初的赋役制度及其实际执行的情况。可以说,明初所制定的赋役制度是相当完备的,但到了明中叶,由于豪强的土地兼并,里甲吏胥的贪婪舞弊,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及明政府赋役征发的不断增加,里甲所提供的赋役的种类和数目也不断增加,所以里甲的负担早已超出了“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范围,一切供应取给,都向里甲榨取,百姓不堪重负。
当时赋役制度的崩溃可以赋法为例,如田土方面,香山县寄庄之弊风非常盛行:
夫寄庄权豪,日就富强,土著士民苦罹捐瘠已非一日之故矣。嘉靖十四年,巡按御史戴璟设法禁之,云:访得按属州县,有等富豪人户,置买别县田产,立作寄庄,坐享租利,不行纳粮,贻累里排代其陪,及至轮编差役,则又恃其隔涉,不服拘唤。又有倚称权豪亲戚影射,近据香山县申前事,行布政司计议,看得香山粮止二万,而寄庄已及八千,粮差节年被累,情实可悯。⑧
关于寄庄问题,嘉靖《香山县志》卷3《政事志》亦有专节记载其事云:
寄庄人户,吾广各县有之,而奸诡推避,不畏法度者,惟香山而已。本县田粮二万二千有奇,寄庄顺德县官民米四千四百五十九石零,新会县官民米二千六百二十八石零,番禺县官民米四百四十八石零,南海县官民米五百四十三石零。
可见,当时香山县的寄庄问题非常严重。当时富豪人户在别县买的田产有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田地与业主在户籍隶属上的分离。起初,“番南新顺各县,大家随田寄籍,散隶各都,多倚豪势,不输粮役,官司责在里甲代貱,累至倾家者。嘉靖元年,知县袁镛申请抚按督造衙门削其图籍,令自勾管,设为图籍,各以其县名都”。虽然设立了侨立都图,将分散的寄庄户分离出来,但是效果并不好,“后其里甲相党,无一名赴县着役,凡有征办,反为邑民之累”。⑨所以,“寄庄之为吾民害也大矣,其立户姓名皆诡捏者,初无是人也,每造黄册,则又一户瓜分为五六户,或易军为民者有之,其踪跡幽秘如鬼蜮之不可测,且挟权势以自豪”⑩。这里对寄庄危害的描述是非常形象的,由此可见其一斑。寄庄户由于户籍不在香山县,所以不仅不给政府上缴赋税,亦想方设法地逃避差役,故而政府的赋额亏耗甚多。更由于整个政治的黑暗腐败,导致赋的负担也不公平,这些负担肯定是加在了农民的身上,以至人民破产,因而编户齐民纷纷走上逃亡的道路。这直接导致了里甲数目的减少,如香山县,“夫旧也,额设河泊所六图,里甲日渐消亡,前此并作一图,见今惟存九甲耳”(11)。我们知道,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比较健全的里甲体制之上的,人民的逃亡及里甲数目的减少,也导致了社会动乱。如嘉靖《香山县志》卷8《杂志》载:
正统己巳,黄萧养作乱,龙眼都民窃附之,大榄不过胁从耳。寇平后,龙眼都九图屠去三图,而大榄以胁从得免。
正统十四年(1449)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的黄萧养起义,不但规模大,而且影响深远,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产生了强烈冲击。广东地区多丘陵,山海交错,境内亦山高林密,故逃亡的人群多进入山中从事农耕,而这些土地是不向国家上缴赋税的,所以政府把这些人视为亡命之徒。当然,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广东山区的开发。总之,“嘉靖时的额田已不到明初的一半,朝廷的赋税收入减少,民间的赋役也因田地被兼并而负担不均。”(12)国家连财政的目的都达不到,故为了解决地方财政的问题,赋役制度的变革不得不提上日程。
三、嘉靖《香山县志》中反映的明中叶后的赋役革新
明代赋役制度的改革,是从嘉年间开始在局部地区施行的。由于原来的赋役制度过于复杂琐碎,因而明代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的改革多从赋役制度的简单化入手(13)。基于这种变革思想,赋役制度的变革出现了几种趋势:一是赋役合并,二是里甲十年一轮改为每年编派一次,三是赋役征收解运事宜由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四是赋役各项普遍用银折纳。(14)尤其是赋役各项折银征收甚为显著:
今后寄庄香山田土要报佃户姓名于该县附记,税粮纳在顺德、新会、番南,径自起运。香山隔海,俱作存留以视宽恤,民壮及均平银两计田筭银,追解广州府转发香山县支用,均徭亦于各县编派司府等项差徭,自后各县人民并不许置买香山等县田土寄庄,违者入官仍问罪,广州府务查,照此条严并以抑势豪,无并之势,以杜奸顽惯赖之害,以阻里排影射之风,各府州县寄庄俱放此征派施行,刻此条于广东通志,盖欲行诸久远也。然谓税粮纳在各县,径自起运。香山隔海,俱作存留,及均徭,亦于各县编派司府,固可行矣,但谓自后各县人民不许置买香山田土,恐势不可禁止。又云要报佃户姓名于该县附记,则似无所于用,夫沙田在大海中,彼春则航海来耕,既种而归,秋获亦如之,佃户既无住址,亦无姓名,安以报记为哉?今惟补偏捄弊为一时之计,司道委佐贰官各一员,专督寄庄各该年粮役,务在及期完纳。惟复着落本县一并征解,亦须详处,不然则奏请陞县,为州官辖顺德新会各县,使得令行事办,斯经久至论,惟当道者留心焉。(15)
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民壮和均平已折银征收,并且在香山县是以田地为主要依据,按丁田摊派。在嘉靖年间巡按御史戴璟的亲力主持下,针对税额不定,各地各自为政,赋役混乱的情形,采取了赋役征收定额化的措施。以量出为入的原则,按照预算定额,统一征收于官府,并按各县开支再为支解。使民壮及均平银的征收更为合理,使百姓的负担较为平均,而且也可以看出民壮和作为地方政府公费开支的均平已经征收白银。“均平银是针对里甲正役的改革,主要施行于广东等省……均平银最大的特点,是使明初的里甲正役,从此转变为折银代役,也为粮、役合并创造了条件。”16折银役也大大方便了人民,也使白银货币进入了赋役领域。另外,政府也在严厉限制寄庄田,但收效甚微,政府也无可奈何。这也和香山的特殊情况有关。明代香山的沙田增长迅速,而在沙田开发中,就其开发权和所有权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我们知道,沙田是由江河水带来的泥沙冲积而成的。从政府的立场来讲,控制这些土地,自然可以增加赋税收入。从开发者的角度看,沙田是从海中浮生出来的土地,谁先开发谁就是沙田的主人。而且在香山开发沙田的多是一些大族,因为沙田的开发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就香山而言,在香山开发沙田的多是顺德、新会、番南的大族,所以香山大量的田地被外县的业主所占有,政府要很好地控制这些土地难度很大。
田赋的折银在各地开始的时间有所不同,这主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有关。成化八年(1472),官米已开始折银征收:
成化八年,田地山塘五千四百八十一顷二十五亩三分二厘三毫,秋粮二万一千六百六石三斗九升七合六勺,内官米四千三百有奇,每石折纳银三钱二分,官米折银自此始。(17)
明代的土地,根据占有关系,主要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所谓官米,即对官田所征收的田赋,民米是对民田所征课的田赋。官米的折银征收的时候,税粮的起运和存留也出现了折银的诉求:
近年坐派仅及三千文,照各年派纳梧州府广备仓米三千,广州府永丰仓米四千五百各有奇,特先申请乞行粮储,道坐派,以后年分实征数内查减,广备永丰二仓拨出四千余石补入本县,丰盈仓上纳辏成七千五百四十七石一斗零一合三勺,则县虽无余积,然可足一年之支,又照本县海外绝岛收解,领运本色粮米前往梧州,势实艰难,积年揽尸缘此为奸,如蒙准允,凡该仓应纳本色尽照见征折价银两上纳,则官民征解两得其便矣。(18)
可见,起运实物多有不便,折银征收则于官于民都有益处,由以前的民收民解走向官收官解。所以,从当时来讲赋税折银征收是大势所趋。
关于均平法及银差力差,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中有清楚的表述:
十年一次轮当里甲者,论丁田科派。凡解京料价、祭祀、乡饮、雇觅夫马船匠、公宴,俱出于此。原派一丁科钱三百三十文,田一顷钱一千文。嘉靖十二年巡按御史戴璟始为均平录,每田一顷年随粮带征银一钱四分四厘。当差均平之外五年论丁田谓之当差,有银差力差,共编银二千零五十四两四钱六分。银差本县柴薪皂隶九役黄编银一百零八两。
在香山均平钱是“论丁田科派”,而且解京料价(即地方贡物)、祭祀、乡饮、雇觅夫马船匠、公宴也出自均平钱。银差力差也都折银征收,这样力差不用人们亲身服役了,由政府出银雇役。这样,银差力差的区别便逐渐消失。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赋役的合并倾向,并用银折纳,由繁琐走向简单化。
明代的赋役制度相当严密且又非常琐碎,而且赋法和役法联系紧密。为了改变役法征派的繁杂混乱,才有了之后的均徭法和均平法,将赋役合并征收,将役逐渐摊派到田赋之中,并用银折纳。这里不得不提的是,明代白银货币化至关重要。白银的货币化,不仅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大发展,而且为明代中叶以后赋役的普遍折银提供了统一的计量标准,加速了明中叶以后的赋役革新。总之,明中叶以后赋役制度革新,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可以说,一条鞭法的初行已经从嘉靖年间在局部地方开始施行了,张居正是嘉靖年间赋役革新的继承者和集大成者,在张居正的主持下,将嘉靖年间的赋役革新办法进一步推向全国,使其更加普遍化,更加深刻化。
注释:
①②梁方仲:《明代黄册考》,《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版,第273页;第269页。
③④⑤⑧(15)(17)(18)(明)邓迁修,黄佐纂:(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⑥梁方仲:《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88页。
⑦梁方仲:《一条鞭法》,《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1页。
⑨(明)邓迁修,黄佐纂:(嘉靖)《香山志》,卷1《风土志》,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⑩(11)(明)邓迁修,黄佐纂:(嘉靖)《香山县志》,卷3《政事志》,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12)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4页。
(13)梁方仲:《一条鞭法》,《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7页。
(14)梁方仲:《释一条鞭法》,《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32页。
(16)郑学檬主编:《简明中国经济通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页。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师范学院附属坂田学校)
(责任编辑:梁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