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组字〔2020〕12号)第十一条规定:
记述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将港澳台工作、港澳台交流活动和侨务工作归入“外事”记述,不得将港澳台人士和华侨、侨胞称为“外宾”;不得将港澳台同胞称为“华侨华人”、港澳台青少年称为“华裔”;不得将邀请、接待港澳台团体归入“海外联谊”或“海外联络”记述。
记述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在文字和表格中出现港澳台地区内容的,应当加“国家(地区)”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