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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史编纂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地方史编纂,适用该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依照法规指导村史及其他地方史编纂,参照该办法执行。